(2015)遵民初字第3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遵化市大明商贸有限公司与吴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遵民初字第3389号原告:遵化市大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淑颖。住所地:遵化市亨泰公寓。被告:吴向东,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化市大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静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遵化市大明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月26日,被告吴向东在原告处购买53度茅台酒5件,每件6000元,计3万元;国窖1573酒5件,每件5400元,计2.7万元;被告拿走酒后一直未给付货款,经原告公司人员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7万元。被告吴向东辩称:是张文利让被告去原告处拿的烟酒,张文利的妻妹王海燕是原告处的经理,张文利欠被告钱,张文利说让被告到王海燕处拿烟酒,张文利负责还账。被告从原告处拿了5件茅台,5件国窖1573,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王海燕让被告签的字。经审理查明:被告吴向东从原告处购酒,共计购入5件茅台酒、5件国窖1573,并于2014年1月26日为原告出具欠据,内容为:“2014年1月26日53度茅台5件×6×1000=30000国窖15735件×6×900=27000共计57000元(伍万柒仟元整)款未付2014年1月26日吴向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吴向东于2015年7月2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遵化市大明商贸有限公司烟酒款48000元。二、原告其他损失自负。三、双方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被告吴向东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张静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董国娟(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