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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双滦区海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雅娴、杨建国、于桂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双滦区海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雅娴,杨建国,于桂萍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867号原告承德市双滦区海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石建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腾飞。被告刘雅娴,女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双滦区。被告杨建国,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于桂萍,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滦区海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雅娴、杨建国、于桂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双滦区海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滦区海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滦区海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4.00元,减半收取627.00元,由原告承德市双滦区海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卜云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庆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