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西盛和万顺租赁有限公司与黄兴平、韩宝富、崔中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盛和万顺租赁有限公司,黄兴平,韩宝富,崔中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66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广西盛和万顺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兴平。被执行人韩宝富。被执行人崔中武。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龙马执字第28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兴平及案外人胡志秀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号楼*单元*层*号住房一套、被执行人韩宝富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长征村牛市上合作社***号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支付全部案款的义务。依照《》第的规定、《》第,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兴平及案外人胡志秀名下所有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号楼*单元*层*号住房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韩宝富名下所有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长征村牛市上合作社***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安怀审判员 陈 术审判员 吴启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