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破字第0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常德电业局电器修造厂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德电业局电器修造厂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破字第00002-2号申请人常德电业局电器修造厂,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河伏镇岩桥村6组。法定代表人雷赤平,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圣林,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2015年2月10日,常德电业局电器修造厂以申请人经营管理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现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2015年6月20日,常德电业局电器修造厂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常德电业局电器修造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常德电业局电器修造厂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经查明,常德电业局电器修造厂的债权人为常德电业局变电修试安装公司,债务共计1126227.24元。常德电业局电器修造厂现有资产为46129.07元,已支付5050元案件受理费,余额为41079.07元,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产生了共计破产清算费用共计41079.07元。包括受理破产公告费用600元,破产清算组工资及通讯、交通补贴费9000元,聘请会计人员报酬1000元,聘请律师费用26000元,预提终结破产裁定公告费600元,预提工商注销登记公告费1000元,其他事项2879.07元,还包括不能支付的律师费用32000元。常德电业局电器修造厂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常德电业局电器修造厂破产;终结常德电业局电器修造厂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徐小恒审 判 员 徐 超审 判 员 张 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