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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161号原告:张某,女,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尹某,男,1970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尹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兴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