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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民二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电信某某分公司诉被告钟某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某某分公司,钟某甲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二初字第254号原告中国电信某某分公司。住所地紫金县紫城镇东风路6号。法定代表人黎某某,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该公司龙窝营销服务中心经理。被告钟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某某分公司诉被告钟某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某某分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某某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某某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新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