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孟德兴申请执行戴国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德兴,戴国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孟德兴,男。被执行人戴国标,男。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戴国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