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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商初字第4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富超、蔡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富超,蔡春华,郑召秋,刘文国,郑连生,郑海林,郑宪友,李春胜,李彬,李向阳,高金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476-2号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陵州路西首路北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延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富超,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郑家寨镇。被告蔡春华,女,汉族,1967年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郑家寨镇。被告郑召秋,男,汉族,1968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郑家寨镇。被告刘文国,男,汉族,1978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郑家寨镇。被告郑连生,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郑家寨镇。被告郑海林,男,汉族,1972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郑家寨镇。被告郑宪友,男,汉族,1955年7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郑家寨镇。被告李春胜,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郑家寨镇。被告李彬,男,汉族,1979年1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城区。被告李向阳,男,汉族,1969年4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郑家寨镇。被告高金芳,女,汉族,1967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郑家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富超、蔡春华、郑召秋、刘文国、郑连生、郑海林、郑宪友、李春胜、李彬、李向阳、高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富超、蔡春华已经偿还完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1元元减半收取645.5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李富超、蔡春华负担。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忠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