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刚与方秋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刚,方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2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467号申请执行人黄刚。被执行人方秋华。申请执行人黄刚与被执行人方秋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嘉桐崇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06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0000.00元。本院立案后,执行过程中已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前支付50000元,并于2016年8月18日前付清余款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146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泽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