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唐勇与徐水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勇,徐水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957号原告:唐勇。被告:徐水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勇与被告徐水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水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勇负担。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