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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郑伟飚与被告许景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飚,许景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597号原告郑伟飚,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许景培,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飚与被告许景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伟飚以被告已偿清所欠货款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伟飚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小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培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