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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进芳与慈溪市宏泰紧固件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芳,慈溪市宏泰紧固件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922号原告:杨进芳。被告:慈溪市宏泰紧固件厂。代表人:姚红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进芳诉被告慈溪市宏泰紧固件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进芳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争议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宏泰紧固件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芳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宏泰紧固件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员 崔志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荧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