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上海亿得化工有限公司与崔路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亿得化工有限公司,崔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亿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民实路91号3727室。法定代表人蒋志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崔路军。上海亿得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路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四字第00117号民事调解书予以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崔路军名下有车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崔路军名下冀A×××××汽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化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XX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