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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得荣与李治兴赡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得荣,李治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619号申请执行人李得荣,男,1928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治兴,男,1951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李得荣与李治兴赡养合同纠纷一案,本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3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得荣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313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李治兴从2012年10月每月负担李得荣赡养费31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治兴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治兴在银行存款211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李治兴在银行存款2110元。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可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