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李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尔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