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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郓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吴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江心利,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农民。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秦方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心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郓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吴某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吴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发现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夫妻关系一直不好。2014年农历2月份,原被告因感情���合,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婚生女孩吴某丙、吴某乙由原告吴某甲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辩称,被告王某与原告吴某甲在相识两年后且在深思熟虑的情况下才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育有一双儿女。原告所述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在婚后十多年的时间里原被告一直很恩爱,也从未分居,并非原告所述性格不合,生气吵架,这全是原告一面之词。原告之所以离婚是因为原告在外面有外遇,这是原告的过错。现在被告带有一双儿女,从未离开过身边,更无法忍受骨肉分离的痛苦。被告为了一双儿女,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希望法院判令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甲���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1年腊月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在郓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吴某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吴某乙。现在跟着被告王某生活。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主张原告有第三者,未能举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子一女,原告吴某甲主张与被告王某离婚,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有第三者,因被告未能举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方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科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