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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680号原告付某某,女,住临澧县。被告唐某某,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唐某某暂无法联系,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