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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6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许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690-1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元和冀T×××××号比亚迪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祝某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元予以冻结。二、将原告许某名下的冀T×××××号比亚迪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韩立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马宏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