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徐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267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涉嫌抢夺罪,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群,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5)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张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25日18时许,在新泰市羊流镇新工业园区三洼村东十字路口北200多米处,被告人徐某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张某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红色翻盖步步高手机一部、山寨手机一部、现金1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步步高手机价值720元、山寨手机价值102元。案发后,涉案手机均被追回并已发还张某,另被告人家人赔偿张某3000元损失,取得谅解。2、2015年3月2日18时许,在新泰市西张庄镇中兴官庄村村西道路上,被告人徐某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马某的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白色步步高VIVO牌X510T型号手机一部,现金70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品。步步高手机价值1440元。案发后,涉案手机被追回并已发还马某,另被告人家人赔偿马某3000元损失,取得谅解。上述事实,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范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指认笔录、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抢夺赃物已退还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作案工具摩托车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作案工具红色125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衍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宗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