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艳华与张振凯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华,张振凯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1619号原告:张艳华,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被告:张振凯,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华与被告张振凯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艳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予原告。审判员 张东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