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杨宏丽与丁瑞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丽,丁瑞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26号原告:杨宏丽,女,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丁瑞乐,男,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杨宏丽与被告丁瑞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丁瑞乐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千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阎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