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广来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力升石油钻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来,松原市力升石油钻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胡广来,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松原市力升石油钻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胡广来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力升石油钻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97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松原市力升石油钻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胡广来工资28171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80元,由被告负担5040元,原告负担504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闲置的井架子、二台柴油机等设备进行查封并予以评估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松原市力升石油钻探有限公司在雅达宏工业园区存放的30D井架1部、190柴油机2台、1300泥浆泵1台、螺杆压风机1台、自动牙缝机1台、联动机2台、气动绞车2台、钻铤12根、钻杆270根、泥浆罐1个、板房1个予以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具体查封以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