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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215号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吴娣,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爱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娣均到庭参加诉讼,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某某诉称:与罗某某自由恋爱相识、结婚,罗某某婚后有赌博恶习,对她极度不信任,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3年7月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现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罗某某抚养,自愿支付抚养费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及共同债权。罗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杜某某与罗某某自由恋爱相识,于1996年5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4月8日生一子王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7月,杜某某诉至我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杜某某遂于2015年5月诉至我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书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杜某某与罗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相互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逐惭淡化,直至破裂。杜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婚生子王某长期跟随罗某某生活,已���应现在的生活,应维持现有的抚养现状。杜某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及共同债权,未提交证据证明,罗某某亦未到庭,无法核实。如有争议,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由被告罗某某抚养,原告杜某某一次给付抚养费用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祝全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