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一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钱立忠与罗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立忠,罗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694号原告:钱立忠,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罗媛,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告钱立忠因与被告罗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桂蓉辉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钱立忠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钱立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370元,由原告钱立忠负担。审判员 桂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雪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