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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邓培思与被告沈达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邓培思,男,汉族,个体户,住漳平。委托代理人林惠玲,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健法,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达龙,男,汉族,住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培思与被告沈达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培思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培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邓培思负担。审判长张清辉人民陪审员黄玉林人民陪审���吴炳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陈晓烨(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