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民终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17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陈汶强,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尉金根。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朱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朱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建明审 判 员 余江中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利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