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成都康耀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康耀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91号原告成都康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钢铁国际交易大厦7幢B座1202号。法定代表人杜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年,南部县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7006号富春东方大厦408、409、410室。法定代表人汤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并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康耀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44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按规定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庄 啸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丹 云书 记 员 谢世豪(代)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