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3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云波与吴步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波,吴步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3079-4号申请执行人张云波。被执行人吴步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13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分期偿付执行款。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对尚未受偿的执行款予以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30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周建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郑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