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谷兆飞与李欣荣、李团伟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兆飞,李欣荣,李团伟,李欣隆,崔效芳,李常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405-1号原告谷兆飞。被告李欣荣。被告李团伟(又名李委峰),成年。被告李欣隆。被告崔效芳,成年。被告李常军,成年。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616号原告谷兆飞与被告李欣荣、李团伟(又名李委峰)、李欣隆、崔效芳、李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临兰商保字第4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李团伟(又名李委峰)的银行存款20万元。现因被告李团伟(又名李委峰)在中国农业银行义堂支行账号为62×××11的账户中存款已足额,被告李团伟(又名李委峰)申请解除对其在农村信用社义堂支行账号为62×××55的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团伟(又名李委峰)在农村信用社义堂支行账���为62×××55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