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应国秋与筠连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国秋,筠连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筠连行初字第26号原告应国秋,女,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筠连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天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国秋诉被告筠连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行政其他一案中,原告应国秋因被告筠连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现已筠连县卫生局合并。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筠连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应国秋承担。审 判 长 邓培刚审 判 员 余从会人民陪审员 胡绍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