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梁军与李西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军,李西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813号原告:梁军,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被告:李西清,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军诉被告李西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军撤回对被告李西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陈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