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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梁军与李西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军,李西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813号原告:梁军,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被告:李西清,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军诉被告李西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军撤回对被告李西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陈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