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民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兵不予受理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兵上诉人陈兵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立字第1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兵称,上诉人1993年与龙箐村黄丽萍结婚,也将自己的户口登记在龙箐村,具有龙箐村集体成员资格。后虽与陈丽萍离婚外出务工,但土地由前妻耕种,还有三间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民事案由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因土地补偿款及过节费、养老补助资金等的分配而发生纠纷,上诉人起诉的请求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治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