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魏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魏某某偿负欠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混凝土款人民币139450元;案件受理费1540元及执行费19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过程中魏某用其在横山县某某局工程款为魏某某提供担保。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对该笔款项继续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担保人魏某在横山县某某局工程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荫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