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执字第4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唐欢与唐自群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欢,唐自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485-2号申请执行人:唐欢,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唐自群,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唐自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自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唐自群的银行存款,金额以25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征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