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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章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人章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9月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章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5日晚9时许,被告人章某在自己租住的本市江宁区长兴大街298号盛江花苑**幢*单元***室,容留方某、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1月28日晚8时许,被告人章某在上述地址容留方某、王某吸食冰毒,后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王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雨公(板)现检字[2015]06018、06019、06015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被告人章某的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全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张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