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史同元与杨宇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同元,杨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史同元。被执行人杨宇鹏。申请执行人史同元与被执行人杨宇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63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为:“被告杨宇鹏欠原告史同元2963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余款2015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诉讼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同元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史同元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1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张大伟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