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景海与刘雪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广文,刘学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异字第4号案外人刘景海,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玮,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孟广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学仁,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孟广文申请执行刘学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景海于2015年5月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景海称,刘学仁与刘景海系父子关系,2000年2月6日,刘学仁将家庭开荒地转让给刘景海,转让费为6000元,双方签订了协议,起初双方未办理变更登记,但土地经营权以转至刘景海名下,该土地的粮食直补款户名在2014年3月29日才变更至刘景海名下,案外人认为粮食直补款应归案外人所有,请求撤销(2010)林执字第118-2号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刘景海在林口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冻结措施。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学仁与案外人刘景海为父子关系。案外人与吴玮为夫妻关系。二轮土地承包时户籍档案户主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2000年2月6日前,农村承包经营土地由被执行人耕种,并享受粮食直补等补助。之后,该地的土地转让(买卖)协议形式转让给吴玮,并支付6000元转让费。此期间粮食直补等仍由被执行人享受。2011年8月案外人将户籍从被执行人中分离(户)独立建立户籍登记档案。2014年3月29日,案外人将粮食直补户名由原被执行人变更为案外人,此开户于2015年4月21日被本院依法冻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学仁与案外人刘景海及其妻子吴玮为父子关系,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按份共同共有,土地流转及对政策性补贴亦属共同共有。案外人户籍分立后,粮食直补全部进入案外人开户存款内,其中被执行人所享受的份额不能归属于案外人所有,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景海提出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孟凡飞人民陪审员 徐升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