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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3663号原告林某,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黄清寿,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李某,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文良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清寿、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夫妻关系。婚后发现被告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且缺乏家庭责任心,经常威吓原告,十分霸道。双方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暂取名林泽丰)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孩子抚养费人民币144000元(每月800元,15年共计144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其与原告间没有大的矛盾,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2011年8月24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月25日双方生育了一男孩(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4月中旬,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此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6月5日,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引发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可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感情尚好且已生育了一男孩,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双方于2015年4月间分居生活。但双方分居时间短,且庭审期间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因此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林某放弃离婚念头,被告李某珍惜家庭和夫妻感情,各自克服不足之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林文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张慧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