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9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与郭志夫、张灿华、吴国强、彭频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郭志夫,张灿华,吴国强,彭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916-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被执行人郭志夫,男。被执行人张灿华,男。被执行人吴国强,男。被执行人彭频明,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经本院调解结案,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906000元,违约金3万元,本案受理费8772元,执行费11550元,以上共计95632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志夫、张灿华、吴国强、彭频明的银行存款9563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文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心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