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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三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红帅与被上诉人刘红军、原审被告商丘市万福面粉厂、刘秀荣、刘红果、刘红媛、刘银平、刘红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帅,刘红军,商丘市万福面粉厂,刘秀荣,刘红果,刘红媛,刘银平,刘红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三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帅,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军,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王红,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商丘市万福面粉厂,住所地:商丘市。原审被告刘秀荣,女,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审被告刘红果,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审被告刘红媛,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审被告刘银平(刘红闪),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审被告刘红标,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上诉人刘红帅与被上诉人刘红军、原审被告商丘市万福面粉厂、刘秀荣、刘红果、刘红媛、刘银平、刘红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红军于2014年12月4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刘秀荣、刘红果、刘红媛、刘银平、刘红标、刘红帅继续履行刘广玉与原告刘红军签订的万福面粉厂买卖合同,并限期协助原告办理万福面粉厂、商国用(1999)字第0051号土地及地上房屋的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刘红军承担;2、判令被告刘秀荣、刘红果、刘红媛、刘银平、刘红标、刘红帅支付原告刘红军违约金3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71号民事判决,刘红帅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红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刚,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红,原审被告刘秀荣、刘红果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红媛、刘银平、刘红标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文志林审 判 员  白中哲代理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时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