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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梅与黄吉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梅,黄吉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徐梅,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张德元、任安东,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吉贵,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梅诉被告黄吉贵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梅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徐梅负担。审判员  张国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