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梅与黄吉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梅,黄吉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徐梅,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张德元、任安东,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吉贵,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梅诉被告黄吉贵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梅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徐梅负担。审判员 张国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