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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余成雄、程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余成雄,程俊,毛晓东,方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负责人:吴振龙。被执行人:余成雄。被执行人:程俊。被执行人:毛晓东。被执行人:方葵勇。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余成雄、程俊、毛晓东、方葵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7日,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余成雄、程俊、毛晓东、方葵勇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5年7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诉讼费3392元、执行费2222.13元。现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7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