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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董卫国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卫国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催字第1号申请人董卫国。申请人董卫国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八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XXXXXX,票面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为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镇江长三角能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董卫国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5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卞正鲁审判员  潘晓燕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