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623号原告: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淑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赞勇,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斌钦,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代表人:吴泽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元,由原告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庆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叶柠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