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舒长明与解本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长明,解本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771号原告:舒长明,退休人员。被告:解本善,建筑开发商。本院在审理原告舒长明与被告解本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长明于2015年7月13日以其与解本善自行协商妥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长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舒长明负担。审判员 苏玉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