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潘复章与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复章,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潘复章。被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佛山大道养征大楼6、7层。法定代表人庄奕忠,职务: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潘复章与被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港南劳人仲字(2014)第28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复章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主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复章同意本院对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港南劳人仲字(2014)第28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审 判 员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