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贾培胜与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彪、杨宏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培胜,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彪,杨宏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民初字第300号原告贾培胜,农民。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1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韩彪。被告杨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培胜与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彪、杨宏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培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力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席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