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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贾培胜与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彪、杨宏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培胜,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彪,杨宏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民初字第300号原告贾培胜,农民。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1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韩彪。被告杨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培胜与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彪、杨宏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培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力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席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