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平果宝殿泡沫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平果宝殿泡沫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忻祖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平果宝殿泡沫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宝宗,经理。申请执行人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平果宝殿泡沫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536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平果宝殿泡沫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至今,公司一直未能生产经营,其法定代表人阮宝宗下落不明,经“4查”,也未发现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综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平法执字第10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平果宝殿泡沫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