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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视曼戈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上海英港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视曼戈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上海英港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225号原告上海视曼戈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莫锦伟。委托代理人杨燕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英港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元聪。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视曼戈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英港泌尿科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540.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70.40元,由原告上海视曼戈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