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非诉行执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与仪征市常春织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非诉行执字第0005号申请执行人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仪征市工农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海洋,局长。被执行人仪征市常春织带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长春村。法定代表人张秀林。仪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仪征市常春织带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仪土监字(2014)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仪非诉行审字第0006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定书:仪征市常春织带有限公司应退还非法占用的仪征市新集镇庙山村高庄组434平方米集体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执行程序暂无法进行。本院认为,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故本案暂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仪土监字(2014)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院作出的(2014)仪非诉行审字第0006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将来强制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许翠华执行员 葛金鹏执行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星